展览会通用条款及细则 跳过

展覽會通用條款及細則

1. 本條款中,如文中無其他規定,則

a. “申請人”是指申請在展會上進行展覽的獨資經營商、合伙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b. “展位”是指經許可的場地。

c. “通用條款和細則”是指由主辦方隨時修改的、關于申請、展覽規章制度的本通用條款和細則。

d. “參展商”是指申請在展會上進行展覽的、其展覽申請已由主辦方出具書面確認函(稱為“展位確認函”)予以接受、且已全額支付參展費的獨資經營商、合伙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e. “展會”是指申請表中指明的主辦方將要組織的展覽會。

f. “展會場地”是指申請表中明確的任何場地。

g. “主辦方”是指法蘭克福展覽(香港)有限公司及旗下在中國的子公司,其作為發起人及主辦方負責調控、管理展會一切事宜。

h. “宣傳資料”是指參展商準備在展會上展示、發放或使用的推廣用禮品、目錄、手冊及任何類型的廣告和宣傳資料。

i. “展臺”是指經許可的場地,包括所有固定裝置、配件和擺設。

j. “觀眾”是指登記為展會觀眾的個人以及所有記者。

2. 主辦方對于申請人的參與擁有絕對自主權。主辦方以書面方式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之前,并未賦予其任何參展權,即使申請人已隨申請表支付全部費用或主辦方已收取了申請人的全部付款。主辦方保留拒絕任何申請而不進行進一步解釋的權利。主辦方無需確認已收到填寫完畢的參展申請表。主辦方確認已收到填寫完畢的參展申請表并不得被視為主辦方已接受申請人成為參展商。

3. 如參展商違反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的任何內容,主辦方將有權拒絕參展商參加展會并對因該違反導致的損害索取賠償金。

4. 向參展商許可使用的展會場地嚴格用于商業宣傳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裝期間及展會進行之時,其安排須達到主辦方滿意的程度。如參展商在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場地內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場地的用途,則主辦方有權不經通知而移除這些物品,費用由參展商承擔,并有權處置從展會場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參展商不得就被處置的物品向主辦方提出索賠。參展商不得要求返還本通用條款和細則項下許可場地的任何款項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5. 相關申請費/押金必須與每項申請同時進行且不予退還(除非本通用條款和細則中另有規定)。如參展商未在主辦方指定的具體限期之前支付未清余額,則主辦方有權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展位確認函(如有),并拒絕申請人參加該展會,申請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將予沒收。

6.主辦方有權隨時要求提供額外押金(不計利息),為實際或潛在的損害進行擔保。主辦方將通知申請人任何額外押金及應當支付該額外押金的付款期限。如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支付要求的任何額外押金,主辦方將有權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展位確認函,并拒絕申請人參加該展會。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將予以沒收。展會結束后60日內,在主辦方行使權利從額外押金中扣除任何損害賠償金額(如有)后,此類額外押金將歸還申請人(不計利息)。

7. 如主辦方不接受某項申請,則申請費/押金應當在作出拒絕申請的通知后30日內退還申請人(不計利息)。

8. 如申請人在收到拒絕其申請的通知前或在申請被批準后因任何原因撤銷申請,則其已支付的申請費/押金將被沒收,但是第6條提及的押金將予退還。

9. 主辦方擁有絕對自主權為申請人分配展位或展臺的面積以及該展位或展臺的具體位置。與此有關的所有決定都是最終的,不接受任何變更請求。參展商無權就因出具展位確認函后展位的分配發生變化或展位本身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金獲得賠償;但是,如主辦方提供的展位面積低于展位確認函規定面積的50%,則參展商可撤銷其申請,在此情況下,已付押金將予退還。

10. 參展商獲得在展會上進行展覽并使用場地或展臺的許可僅針對該參展商,未經主辦方書面批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讓與、分包或分享,無論參展商與第三方之間存在何種關系,主辦方有權自行決定授予或不授予此類批準。

11. 主辦方對展位建設和提供展臺的要求和批準程序在參展商手冊中有詳細說明,參展商手冊將分發給參展商,并構成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的一部分。

12. 參展商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例如圍欄、防護欄或其他保護措施,防止公眾接近任何正在移動或操作的展品。此類活動的或運轉中的展品僅能由經參展商授權的人員展示或操作,并不得在該人員離開的情況下獨自運轉。展示此類活動的或運轉中的展品必須取得主辦方的事先書面同意。

13. 在展會上使用鐳射產品需要取得主辦方的事先書面批準。申請批準必須在不晚于展會開幕前兩個月向主辦方提出。

14. 所有視聽設備必須定點,并限制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觀眾造成任何不便。主辦方有權指定一家或多家專業視聽設備供應商,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應當向此/此等專業供應商租賃設備。

15. 除非得到主辦方的事先書面批準參展商或觀眾均不得在展會場地內進行或允許他人拍攝、錄音、錄像、電視轉播、廣播。

16. 除非得到主辦方的事先書面批準,展會場地不允許進行任何廣告或示范,包括上演任何時裝秀。

17. 地方政府對任何音樂演出(包括使用錄制的音樂用于時裝秀)參展商應自行申請當地政府規定的所有許可和授權,并在展會開幕前向主辦方提交批文復印件。

18. 參展商應負責取得相應的表演權和復制權。

19. 宣傳資料只能在參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臺發放。不得在展會場地內的任何其他地方進行業務廣告、示范或游說。不得在參展商展位或展臺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廣告牌。同樣,展品的各種價格標簽也不許展示。

20. 任何情況下展會場地內都不許使用充氣氣球。

21. 展會期間,展位和展臺必須有參展商的授權代表及主管代表隨時當值。這些代表必須熟知參展商的產品及/或服務,且應當獲得完全授權,可就參展商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進行協商、訂立合同。參展商應確保其代表遵守本通用條款和細則以及主辦方或其代理在展會開幕之前或期間作出的一切指示。

22. 展會期間,展臺應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參展商提交的申請表中并經主辦方批準,且包含于申請表指明的產品系列中。展品不可從展臺移出或更換為其他類型的展品。展會期間,不得遮蓋已獲準展示的物品。主辦方有權移除其認為有害、非法、違反道德、與主辦方背道而馳、不符合展會標準及設置或不符合展會展品說明的任何展品、宣傳資料,費用由參展商承擔。

23.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其包裝、宣傳資料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商標、版權、設計、名稱、專利(無論是否登記注冊),并同意對任何第三方因參展商及/或主辦方侵犯此類第三方權利提出的主張而導致的所有成本、費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損害賠償金,對主辦方及其代理、承包商進行足額賠償。

24. 展位搭建、展臺配置及裝飾必須在主辦方指定的時間段內完成,任何情況下必須在展會開幕前一天的晚上八時之前完成。截至該時間尚未完工的任何場地,主辦方保留對其進行安排、安裝或裝飾的權利,費用由參展商承擔。

25. 展會對公眾關閉后且經主辦方事先同意后展位或展示物才能進行維修或變更。

26. 在展會最后一天的正式關閉時間之前,除非主辦方作出特別同意,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27. 參展商的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被許可進入展會之前,其完整詳細信息必須提交主辦方批準和登記。人員經主辦方批準后(“獲授權人員”),將發給他們參展證以供識別及入場時使用。參展商應確保獲授權人員:-

a. 在展會場地顯著展示其參展證;且

b. 不將其參展證交給其他人。

28. 業內買家及其他行業觀眾須經授權后才可參觀展會。另外,主辦方可宣布展會完全或部分向公眾開放。

29. 主辦方有權在入口進行合理的安全檢查,適當時可拒絕觀眾進場。

30. 觀眾應當佩帶主辦方向其發放的參觀證/標貼,表明其觀眾身份。也可要求觀眾在到達時提供一張商業名片,填寫登記表。

31. 禁止參展商和觀眾攜帶主辦方自行認為對參展商 、觀眾及/或展會的經營造成危害的危險品進入展覽會場地。主辦方將沒收任何及一切危險或有害品。

32. 參展商和觀眾不得在展會場地內做以下任何事情,不得允許以下任何事情發生或被忽略:對任何人或財產造成干擾、妨礙、煩擾、不便、損害或危險的事情,或主辦方合理且最終確定認為不符合展會行為標準的事情或被認為違反本通用條款和細則或適用的法律法規的事情。

33. 未經主辦方事先書面同意,明確禁止進入展會的觀眾以任何形式錄像。該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類型的拍照、錄像以及對圖像繪制圖畫或草圖。

34. 如觀眾出現任何違反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的行為,主辦方將有權要求觀眾離開展會。

35. 參展商可接受業內買家的訂單和傭金,業內買家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并訂立買賣合同與服務合同,合同在展會以外生效。此規定也適用于購買展會結束后交付的展品。

36. 展會上禁止柜臺銷售,即:銷售并交付產品(以及食品和點心的銷售)。

37. 主辦方應當負責安排對展會的所有宣傳。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訪問、公告、新聞言論或代表整個展覽會的任何宣傳。參展商有權公開其參與展會的事實,只要該公開內容無關展會的整體組織。

38. 參展商及觀眾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并應阻止其代表披露、挪用或使用參展商參與展會而獲得的與主辦方組織展會的業務或參展商事務有關的任何技術信息或保密信息。

39. 參展商可將展臺的內部區域用于廣告或宣傳,但僅能與該處展示的展品有關。

40. 主辦方可對展臺以外區域的設計發布指示或規定,并考慮展會的整體主題。參展商應當遵守該規定或指示。

41. 參展商不得在其展臺以外的區域(展會前面)進行宣傳。

42. 即使在展臺內部,也不允許采取以下宣傳手段:

  • 違反法律和國家/政府規定或限制,特別是違反消防部門的規定或限制。
  • 含有意識形態或政治性的題材。
  • 干擾其他參展商,如聲、光干擾(閃光、移動投影、揚聲器廣播等)。
  • 導致塵土或垃圾堆積。
  • 妨礙觀眾流通,特別是造成過道擁擠。
  • 用彩條、彩旗或幻燈片等裝飾展位。
  • 用活體動物吸引注意。
  • 構成第三方宣傳,以及揭示供應商、消費者或其他公司名稱的任何手段。
  • 非主辦方或其附屬機構的人組織的宣傳活動或展會。

43. 使用“法蘭克福展覽(Messe Frankfurt)”或展會的標識和名稱應當取得主辦方的書面批準。

44. 主辦單位根據當次展會的實際需要,有權自主單方面決定是否向本次展會相關服務購買方(包括且不限於展位申請人、參展商、聯合參展商等)準備限量不同形式的展會宣傳品(包括紀念品、促銷品或其他形式的宣傳物品等)。主辦單位若有提供宣傳品的,所提供宣傳品數量亦為有限,不能保證滿足所有相關人員獲得宣傳品的要求,相關人員不應以沒有獲得相應宣傳品為由而向主辦方主張任何權利。

45. 參展商應當按照主辦方的安排,在主辦方指定的時間段內進入展會場地。

46. 參展商全權負責安排運送產品進出展會場地、對產品的運送進行付款、接收、裝飾、移動展品。

47. 不得在展會場地內任何鋪地毯的區域使用手推車。

48. 展會結束后,應當立即按照主辦方的安排,在主辦方指定的時間段內移走所有展品、展臺材料及相關物品。留在展會場地的任何展品或展臺材料將被視為遺棄,并由主辦方處置,費用由相關參展商承擔。進行處置所獲的所有收益(如有)應當由主辦方保留,且不得就此對主辦方提出任何索賠。

49. 主辦方有權指定一名或多名專用承包商,處理所有產品和展品進出展會場地的搬運事宜,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有義務雇傭此類專用承包商提供服務,費用由參展商自行承擔。

50. 主辦方、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員工不在任何方面對某一參展商、其代表、員工、承包商、代理、或他們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或任何參展商或觀眾遭受的損失、傷害或其他損害賠償金(因主辦方或其員工疏忽大意導致的人身傷亡除外)承擔責任。

51. 主辦方無需為展會期間進行的或展會帶來的任何商業交易之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52. 觀眾的任何財產在展會場地或周圍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或觀眾在展會或離開展會時遭受任何人身傷亡,主辦方均不承擔責任,但因主辦方疏忽大意導致的人身傷亡且法律沒有排除或限制責任的除外,在法律有排除或限制責任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僅限于該排除或限制后的責任。

53. 對于因本協定或與該協定相關的、或因參展商違反該規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辦方提出的與索賠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訴訟、法律程序、索賠、損害賠償金、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參展商承諾按照主辦方、其員工及代理的要求進行賠償,并在此后任何時間應確保主辦方、其員工及代理獲得賠償。

54. 參展商應當負責購買充分的保險,包括但不限于為其展品及展位購買保險,以抵御因偷盜、火災、公共責任(包括占用人責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導致的所有損失或損害,并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

55. 參展商應當購買保險,保險范圍為本通用條款和細則規定的其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的因疏忽大意導致的法律責任,并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參展商應對參展商或其代表、員工或代理的疏忽而為展會、其他參展商或主辦方的任何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并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

56. 觀眾同意:主辦方不需為參展商在展會上展示或銷售的任何產品承擔責任。

57. 觀眾同意:因觀眾對任何知識產權造成侵權(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采集任何圖像,包括拍照、攝影、錄制聲像、電視轉播、廣播或對圖像進行任何繪制或勾畫導致的任何索賠)而導致主辦方遭受的或他人替主辦方遭受的或對主辦方提出的所有索賠、責任、損失、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金、判決、費用、成本(包括法律費)及任何類型的收費,觀眾將按要求對主辦方進行賠償,使其免受損害。

58. 針對參展商參加展會應付主辦方的所有費用(包括損害賠償金的索賠),主辦方保留處理任何參展商在展會場地內一切財產的權利。

59. 主辦方放棄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的任何權力,并不阻止以后繼續執行本通用條款和細則或繼續執行該具體條款,也不得被視為對以后的任何違約進行棄權。

60. 如果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主辦方有權終止參展商在展會上的參展權而無需通知:

a. 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違反本通用條款和細則內的任何內容;或

b. 作為法人的參展商進入清盤程序(無論是強制或自愿)、或與其債權人合并、或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或發生任何類似事件引發債務;或如作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參展商或其成員破產或資不抵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協議或發生任何類似事件引發債務;或

c. 參展商的任何行為在主辦方看來不符合展會的性質或目的,或妨礙展會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或

d. 參展商牽涉任何形式的貪污行為,特別是參展商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向主辦方僱員、董事、和/或顧問人員(包括其家屬)提供或給予補貼和/或其他利益 ,以換取提高其競爭的優惠待遇;或執行或不執行特定行為(同樣適用於第三方,特別是公共部門);或

e. 依主辦方自行判斷此類權利應被終止。

61. 如參展商在展會上的參展權根據第59條第(a)、(b)、(c)或(d)款被終止,參展商不得主張退還其已向主辦方支付的任何款項。主辦方也保留根據第59條第(d) 款對參展商追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62. 如參展商的參展權根據第59條(e)款被終止,則主辦方應向參展商退還已付的申請費/押金及任何其他押金。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此項終止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主辦方提出其他索賠。

63. 如發生主辦方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戰爭、禁運、內亂、疾病爆發、法律程序或政府規章,導致主辦方不可能或實際上無法繼續進行展會(由主辦方完全自行判斷),則主辦方保留權利,可隨時取消展會、改變展會性質、縮減展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會期限,而無需對參展商或觀眾承擔任何責任。依據本條取消展會、縮減規模、縮短或延長期限或進行展會的任何其他變更,參展商無權也不得就此向主辦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賠,無論是要求損失或損害賠償,或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已向主辦方支付的款項。

64. 此外,主辦方有權取消或延遲展會,改變展會會期及時間。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或觀眾提出賠償或退款(視情況而定)的要求均無效。如開展期間因故叫停或變更展覽時間,展會的條款應當適用于新的舉辦會期和時間。如展會永久停辦,參展商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退還。

65. 主辦方保留權利,可無需向參展商或觀眾作出通知而隨時改變展會的計劃、地址、性質或地點。主辦方可允許減收參展商場地租金(由主辦方自行決定),如主辦方同意減少參展商場地面積,將按比例減少已支付的許可場地費,但主辦方不對參展商承擔任何進一步的賠償責任。

 

66.  參展商的所有申索應不晚于展會最后一天后十四(14)日,并采用書面形式送交主辦方。提交申索或主辦方進行任何審查,并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辦方對該申索有任何責任。

67. 主辦方保留權利,解釋、變更和修改本通用條款和細則,隨時發布其認為維護展會經營秩序所需的其他規章制度。主辦方對本條件及任何其他規章制度的解釋和規定為最終決定。

68. 參展商和觀眾應遵守展會場地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是本條款和細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構成本條件。如此類規章制度條款與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發生沖突,應以本通用條款和細則為準。展會場地規章制度的文本可向主辦方索取。

69. 本通用條款和細則應當由香港法律管轄,并根據香港法律進行解釋,參展商和觀眾均不可撤銷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爭議的唯一管轄。

70. 閣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只會由法蘭克福展覽(香港)有限公司按照本處具體規定的法蘭克福展覽(香港)有限公司隱私政策使用。

71. 法蘭克福展覽(香港)有限公司非常重視其使用者的隱私權。本隱私政策闡述了我們慣常因閣下使用我們的網站服務而向法蘭克福展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的使用方式。

72. 僅當閣下填寫申請表參加展覽或展會時,才需要收集閣下的個人信息。參加展覽或展會必須填寫報名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閣下未提供所有信息,我們將難以聯系閣下以確認有關安排,同時,如閣下未向我們提供充分的產品及/或服務信息,可能導致閣下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會上的適當位置。閣下提供的信息,將有助于我們按照產品或服務類別分配展位。

73. 填寫在線參展商手冊時,我們將向閣下收集進一步的信息。這部分信息,由經確認參加某一具體展覽或展會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關表格,詳細列明其要求(例如對展位設施的要求)并提供展品運輸信息。如未提供此類信息,我們將無法在展覽或展會上協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該等信息將被轉交給我們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協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關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將會轉交第三方承包商。

74. 參展商參與展覽或展會而提供的公司信息,將會刊登在該展覽或展會的派發場刊中。此類公司信息也將用于會前宣傳,以知會將要出席該展覽或展會的公眾。

75. 我們也將保留貴公司信息,以便將來聯系閣下,將閣下可能在未來有意參加的展覽或展會通知閣下。如閣下不愿收到此類宣傳郵件,材料上將清楚寫明閣下可以通過何種方式聯系我們,以將閣下的名稱從此類宣傳郵件名單上刪除。

76. 未經信息當事人的同意,我們不會使用或傳播閣下的個人信息,也不會將信息用于信息收集時所聲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我們將對我們持有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但可將信息提供給:

  • 與我們的經營或服務有關的人員、代理、咨詢顧問、審計師、承包商、財務機構及服務提供方;
  • 我們的海外辦公室、分支機構、相關業務合作伙伴;
  • 公眾,包括向我們詢問展會參展商情況的個人;
  • 對我們負有保密義務的個人;
  • 根據適用的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我們應當對其進行披露的個人;及
  • 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或參與我們服務的人